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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執行期間若成效良好,得經主辦機關及承包商同意後,由原承包廠商依原契約內各工項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其擴充後金額不得逾原預算金額(新台幣2,350,410元),並依擴充數量合理延長工期且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標函費每份新台幣500元整2.至本所市庫-「嘉義縣朴子市農會」繳款後,領取標函乙份3.郵購者需附郵政匯票及回郵信封並貼足回郵4.其他詳見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凡領有政府合格發給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具有下列證件,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1.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納稅證明資料(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該證明。(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工登記資料)】
6.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7.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8.切結書1。
附加說明
一、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及文件售價與付款方式:凡合於規定之廠商可自106年08月04日至106年08月17日,向本所發包中心繳交標函費新台幣500元整,領取標單乙份。郵購者需附郵政匯票及回郵信封並貼足回郵。〈因配合本所市庫之金融機構作業時間,故現場購買時間為每日上午09:00 ~ 12:00下午01:00 ~ 03:00止〉。
二、收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及地點: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106年08月17日17時前掛號寄達「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34號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或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嘉義縣朴子市公所發包中心,逾時無效。
三、開標地點:朴子市公所二樓會議室。
四、押標金額度:新台幣80,000元整,支票抬頭「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本押標金係依預算金額百分之1~5%標準訂定〉。
五、其他:
1.履約期限:自開工日起90日曆天。工程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2.開標當日遇議比減價時,非廠商負責人到場,由代理人或代表人參加須檢附授權書,廠商未到場或未檢附授權書者視同放棄議比減價權利。
3.得標廠商繳交押標金、保證金交付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者,均須繳納每張代收票據手續費10元。
4.流標、廢標等原因辦理重新招標時,廠商可憑原繳款收據或電子領標憑據,至本所領取標函。
5.投標廠商人工領取招標文件時,請自行檢視招標文件書表,是否齊全,倘有短缺情形,請即向本所發包中心補發。
6.開標日主辦機關所在地因颱風天或其他因素等停止辦公或截止投標日順延影響無法開標時,順延至次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7.其他詳見投標須知。
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政風室電話:05-3705815信箱:朴子郵政81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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