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本採購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辦理,保留後續擴充情形期間至工程竣工前止,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年度預算經費執行完畢止(以先達到者為主)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依本身不同屬性檢附):
■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A)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B)營造業登記證設立之證明影本
■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以本縣登記或符合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越區營業者為限。】
(A)廠商(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設立之證明影本
B、■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C、■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D、■押標金
E、■『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
F、■切結書1(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責任並願確實遵 行切結書)(自行執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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