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604嘉義縣竹崎鄉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163號
電子郵件信箱
qe2614835@g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甲方重新辦理招標,新契約未及時銜接時,乙方需配合繼續維護至下年度維護案決標日止,惟以三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04嘉義縣竹崎鄉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163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4嘉義縣竹崎鄉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坑仔坪163號1樓總收發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
3.電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內)
4.廠商曾開發、建置或維護內政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之相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為: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其他經公證或認證之得以符合下列個別審查項目規定之文件:
(1)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以佐證之。
(2)「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3)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視為先投標廠商之經歷。)
5.廠商之受雇人員需具有Oracle Datebase Administrator Certified Professional、VMware Certified Professional、IBM eServer Certified Systems Expert pSeries HACMP for AIX 、Paloalto Networks ACE5 Certificate等之認證合格證書文件各1張以上(含),為確保本處及各地政事務所之服務品質,廠商之技術人員須具有處理地政系統之能力及經驗,需為廠商任職一年以上之正式受僱員工,並檢具認證證書及其勞健保證明。
6.廠商須維護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及同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係由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統一招標,嘉義縣地政處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依各單位預算分列表計算契約金額後各自簽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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