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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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605 嘉義縣 阿里山 樂野村2鄰69號
電子郵件信箱
pasuya.uyongana@gmail.com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5嘉義縣阿里山樂野村2鄰6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辦公時間內持現金領購或郵購,標單每件300元整,圖說費每件500元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6,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5嘉義縣阿里山樂野村2鄰69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具有土木包工業及內政部發給丙級以上營造業證件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內政部發給丙級以上營造業
一、 營造業登記證 (營業項目列相關業務)
二、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 當年度會員證
四、 附網路查詢「公司及公司基本資料」
五、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視投標文件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月以內)
土木包工業應具有下列證件:
一、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附有工程記表之登記證)
二、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設立登記之登記證)
三、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四、 當年度會員證
五、 附網路查詢「公司及公司基本資料」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視投標文件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月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自領或通訊購買:至公告日期截止日下午五時止,再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向本所服務台繳納文件費或構圖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者應自備下列資料及事項:
(1)投標書工本費(郵政匯票)受款人:阿里山鄉公所
(2)回郵郵資:80元
(3)回件大型信封:33*23cm以上(住址和郵票請自行填寫黏貼)。以限時掛號寄達本所行政課。
請著名購領招標工程名稱(因郵件不便,廠商自行估計件來回時間,逾期不於受理)
3.採電子領標:公告期間內逕自網站內下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辦公時間內持現金領購或郵購,標單每件300元整,圖說費每件500元整。
4.開標時先審核證件,不合格者標單以廢標論。
餘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規格說明書、合約草稿及標單、如有疑問者得於規定辦公室上班時間治本所行政課洽詢或來電詢問。
5.廠商投標未參與開標,如有比減價時未在埸者,視同放棄。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主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復依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決標後15日內辦理簽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自領或通訊購買:至公告日期截止日下午五時止,再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向本所服務台繳納文件費或構圖費後領取。
2.通訊購領者應自備下列資料及事項:
(1)投標書工本費(郵政匯票)受款人:阿里山鄉公所
(2)回郵郵資:80元
(3)回件大型信封:33*23cm以上(住址和郵票請自行填寫黏貼)。以限時掛號寄達本所行政課。
請著名購領招標工程名稱(因郵件不便,廠商自行估計件來回時間,逾期不於受理)
3.採電子領標:公告期間內逕自網站內下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辦公時間內持現金領購或郵購,標單每件300元整,圖說費每件500元整。
4.開標時先審核證件,不合格者標單以廢標論。
餘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規格說明書、合約草稿及標單、如有疑問者得於規定辦公室上班時間治本所行政課洽詢或來電詢問。
5.廠商投標未參與開標,如有比減價時未在埸者,視同放棄。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主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復依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決標後15日內辦理簽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8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