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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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之權利(保留後續擴充1年期),其每年期金上限為510萬5,984元。115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8115 - 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現場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臺幣3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寄達本所或專人送達本所前棟1樓收發文處
履約期限
機關核定營運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市區汽車客運業(代碼G101021)、公路汽車客運業(代碼G10101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碼G201011)、計程車客運業(代碼G101031)。
請參照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案不接受業者以聯營或共營提出申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證件封內。2.至本所財行課購領或郵購。
1.付款辦法:
(1)營運費用:採實支實付,「路線里程數」*「行駛班次數」*「每車公里契約單價」-「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2)分二期付款(配合公路總局補助方案請款(原則為前一年度11月至當年度4月為一期、當年度5月至10月為一期)),每次付款依前項公式計算,該期款項於本所驗收合格後30工作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經費如為上級補助款者,俟補助款項撥至本所後,才予付款。
2.決標原則: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擇優勝者辦理議價。
3.履約保證金:無。
4.保固保證金:無。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1日者以1日計。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且不予減價機會。
8.開標日或截止投標日主辦機關所在地因颱風天候或其他因素等停止辦公或截止投標日順延影響無法開標時,順延至次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9.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檢附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10.嘉義縣義竹鄉公所政風室:電話:05-341131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建設課05-3416452或財行課05-3417448 地址:嘉義縣義竹鄉仁里村389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