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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擴充之期間上限:決標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2.保留增購部份之金額為新台幣340萬元整(工程總預算金額約為4500萬元整)。
3.擴充之條件:本案採購金額為680萬元、預算金額為340萬元,若原契約金額將屆或視機關需求,由本所成立專案小組評定成績優良者,即平均分數80分以上(總分100分:專業能力、履約情形、工程進度控制、工程品質及成本控制各佔20分),得經雙方同意取得後續擴充之議價權辦理擴充,並得視實況不予續約或減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6嘉義縣新港鄉中山路1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凡合於規定之廠商可自即日起至108年10月14日17時期向本所建設課領取標函費新台幣貳佰元整繳納聯單,逕向公庫繳納後,再憑收據領取標單乙份,通訊購買請廠商自行預估郵局、公所寄送之在途期間。﹝自備回寄信封、郵資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工程契約稿在本所建設課任供閱覽。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6嘉義縣新港鄉中山路155號
履約期限
俟簽訂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達契約金額上限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顧問公司、執業之建築師、技師事務所或公司組織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1.財團法人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
3.建築師、技師事務所 (建築師者須有土木或水利技師等協力辦理) 。
4.公司組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期】: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起(除另有規定外,本案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俟簽訂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達契約金額上限止(如包含監造案件,應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決算作業)。(詳見服務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補充】: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更正說明】:
108年9月30日,更正招標文件中"新港鄉公所勞務採購機關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檔案,增加十二、建築師者須有土木或水利技師等協力辦理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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