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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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111年8月31日前。
2.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預算額度內原契約單價辦理。
3. 本案為原有採購部份項目之數量(或金額、期間)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90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擇一選擇)
1.政府登記有案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室內裝修業。(E801060)
(二)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需檢附)。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7.投標廠商印模單。
8.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採購標案,其傳輸資料之規定:
本採購屬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如下:機關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就該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履約期限:(依契約第七條規定履約)
(1)簽約日:本案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簽約。
(2)開工日:本案由機關通知,廠商收到通知公文起7日內開工。
(3)開工履約期間:本案應於開工日起90日內竣工。
※本案屬預算金額新台幣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依本所提供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至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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