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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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原有工程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至111年12月31止。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預算額度內原契約單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9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履約期限
111年12月31日或契約經費執行完畢止。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並檢附1.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2.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4.當年度會員證明。5.承攬工程手冊【須有獎懲紀錄等】影本6.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7.投標廠商聲明書8.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依契約第七條規定履約)
111年12月31日(甲方交辦案件期限)或契約經費執行完畢止。
(1)一般鋪面改善工程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公文發文日)次日起計20日暦天內完工(機關未註明或說明者,以此項為完工期限) (本工程已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之日數,如廠商欲於勞工休息日、例假日或應放假之日施工,其衍生之費用由廠商自行負責)。
(2)其他因修鋪面積數量過大或特殊情形之路段,工期由機關另行核定通知。
※本工程AC刨除料,其剩餘折價價值以固定單價100元/T(含稅)計算之,得標廠商於完工驗收合格後請領工程款前,應另繳交剩餘折價價值金額至本所公庫,但實際需繳交金額應以實際結算數量計算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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