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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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本採購案預算額度內原契約單價辦理,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9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履約期限
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領有政府合格發給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具有下列證件,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1.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5.納稅證明資料(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7.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8.切結書1。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郵政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3日內攜帶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本案欄杆拆除之有價料售予廠商回收為非發包項目,有價料數量依實作數量結算,每M單價為120元,不得因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本案預估售予廠商總值為120元*218M=26,160元,不列入標單暨契約總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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