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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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合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任1)
(1). 依法登記合格開業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須檢附工程會核發之登記證)內聘有不動產估價師
(2).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上述資格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內需載明有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業務並具下列證件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二)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書(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税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税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為納税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税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税主管機關核發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本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招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廠商報價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七) 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5%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五、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履約期限:(依契約書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乙方應於契約簽訂日起 十五日內完成合約第二條第四款(以下稱本款)第一、二項工作並交付調查成果,自地上物查估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合約本款第三項工作,自甲方交付地政事務所之地籍清冊及圖、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協議價購會資料給乙方後二十日內完成合約本款第四項工作,徵收補償費、救濟金公告異議項目之複查於複查估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各項會議紀錄乙方應於會議召開之日起十二日內完成送交甲方備查(含電子檔)。
(二)、前項完成文件送交甲方審查(應備文正式掛號為準),經審查如有修正意見時應依指定期限內修正完畢或提出說明。甲方如須辦理修正時,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正書、圖等資料製作送交甲方。
(三)、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公文發文日期 )起 二十日 內完成合約本款第六項工作並交付報告書。
(四)、乙方因特殊事故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並獲甲方同意後得予以展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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