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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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76.50.3.5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獲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係指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有效登記證)或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5.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購領,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7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廠商應於自簽約翌日起30天內提出基地測量及地質鑽探報告;及於自簽約翌日起50天內提出完整水土保持計畫書圖。
(二)水土保持計畫書進入審查階段後,如遇修正或補正之事項,廠商應於機關發文通知日起10日或審查會議所定期限內完成修正或補正事宜。
(三)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四)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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