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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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任1)
(1). 依法登記合格開業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內聘有不動產估價師
(2).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上述資格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內需載明有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鑑定業務並具下列證件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二)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書(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税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税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為納税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税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税主管機關核發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本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
者,不得參加招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
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廠商報價文件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七) 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文件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郵政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5%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服務建議書1式8份。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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