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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減桌數(5桌為限)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曾從事相關外燴履約經驗之自然人(符合民、刑法行為能力之要件)或廠商(法人)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者為自然人者請提供身份證影本。 (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立案證明,如為公立機構應附公函或加蓋關防之投標同意書或授權同意書。)。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自然人免附納稅證明)。
3、■投標自然人、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中華民國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廚師證。
4、■其他(請敘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報價單或企劃書7份:廠商提送企劃書1式7份,以A4或A3對折尺寸單面紙張編製成冊(左側裝訂),除圖樣及附件不計頁數外不超過20頁,企劃書應就評審項目內容以中文書寫分別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作為審查評分參考。
※規格及數量:1.外燴中餐109桌(含素食4桌),每桌含10道主菜以上外,需另有「甜點」,廠商應負責外燴器具、桌椅搬運及鋪(擺)設(桌椅由機關另租提供)、場地清潔、稅金及服務生等。2.機關得於交貨前一日,保留增減桌數(5桌為限)之權利。3.供餐地點:民雄鄉公所停車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圖說工本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押標金額度:無。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10%。
四、決標方式:總價決標。評比方式以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於資格標後隨即作現場簡報,簡報不列入計分。廠商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定為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
五、本所得於交貨前一日,保留增減桌數(5桌為限)之權利。
六、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5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商業或公司登記(身分)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覽。3.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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