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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編號
(107)嘉民建合約字第 007 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107年12月31日)內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並於預算額度內以原契約單價辦理後續充為限,且依原契約條件及得標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時(餘詳合約稿)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製作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交通標示工程業或營業項目內需註明有承包交通設施工程
者。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押標金繳納憑據。
4、納稅證明資料。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視投標文件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各該行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7、營造業登記證/土木包工業登記證。(非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免附)
8、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附有工程記載表之登記證、設立登記之登記證)。(非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免附)
9、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10、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文件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郵政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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