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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額度內支應,以履約標的項目單價依實做計價,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06年12月15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6,000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第1批機關通知日3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餘詳合約稿)。
廠商資格摘要
凡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百貨、鞋業供應或製造之廠商)、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及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圖說工本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於驗收合格,無待辦事宜後無息退還。
四、本採購不分段開標。
五、評審方式:序位法。
由本所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遴選核定評審委員進行評審,對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所提供之樣品隨即現場逕行說明與票選,以獲得票數最多者為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同意為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票數未達參加評審委員之半數以上時,再由序位第一、二名廠商票選一次。評比結果若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名次)同為第一,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抽籤決定之。
六、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7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固定金額給付,每人份單價訂為1,600元。(106年工作配備80人份)
※得標廠商送評之樣品1份,決標後應留存於本所,以供驗收參據。其餘由未得標廠商自行攜回,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修正投標須知第15點,並延長等標期至106年10月27日上午9時於同地點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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