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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自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06年12月30日前。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本採購預算金額(以發包原單價辦理契約追加,依原契約條件及得標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於106年9月30日上午9時以前,送達本鄉各村辦公處
廠商資格摘要
凡現營業中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登記之業者,並檢附:
(一)商業或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具農藥之製造、買賣之廠商並持有許可證明者)。
〔二)農藥販賣業執照。
(三)公會會員證明。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未及提出當期者,得以前一期替代之)。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25%派滅淨可濕性粉劑。
※規格數量:每包160公克,採購數量2,200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文件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7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俟驗收合格後藥劑送到各村辦公處並配售各農民使用一個月後;且由廠商應提供「抽樣樣品」二包,一包由本機關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廠商依據檢驗合格證明辦理請款(檢驗費用由廠商支付)。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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