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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4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30日將採購標的送達民雄鄉立游泳池
廠商資格摘要
凡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遮陽網之製造、買賣之廠商)、當年度同業公會公會會員證明及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者。
※(一) 評審項目與權重
1.材質:25%
2.功能及實用性(安全性、舒適性、耐用性、美觀及便利理念):30%
3.保固及後續維修便利性(含配備附件):15%
4.價格合理性:20%
5.簡報及答詢:10%
(二) 評審作業
1.由本所組成評審委員會於開標日資格審查後,隨即當場進行答詢與評審。對資格
審查合格廠商所提供之樣品逕行評審,未陳列樣品或與型錄不同者,為不合格標,不予評審。
2.廠商(每家)簡報時間8分鐘,答詢3分鐘。(列入評審)
3.評定方式:係採序位法,以獲得積分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委員會過半數同
意為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如有二家或以上廠商同序位時,再由評審委員會綜
合評審一次,再同序位時,抽籤決定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附加說明]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圖說工本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簡報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契約金額10%計算。
四、開標與隨即召開之評審會地點於本所二樓簡報室。
五、評審方式採序位法,企劃書(含企劃說明書、招標規範及評分項目所需證明資料)一式7份。
六、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詳「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七、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7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電動遮陽網注意事項:
(一)廠商須現場勘查50米游泳池現況並詳估物件,設計3套電動遮陽網以完全覆蓋
50米×21米的游泳池。
(二)本採購商品遮陽網,廠商應送長3米寬1米樣品(須能看出接縫車工)參加評
選,送評審之樣品不能標示廠商名稱及記號。
(三)廠商參加評審之樣品應於開標當日評審前送達開標會場,以備評審,逾時未送達
者,以棄權論。
(四)企劃書須詳列之經費概算表及完整單價分析表。
(五)廠商須提供遮陽網遮光度出廠檢驗證明文件。
(六)廠商拆除舊有設備後由公所指定位置集中處理、辦理資源回收。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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