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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增購20%(計700包)之權利,於本採購預算金額額度內、108年12月31日前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4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等影本(106年度)。
※(1)交貨期限:於本機關函知廠商供貨隔日起,7日曆天內交貨。
(2)交貨地點:民雄鄉公所。
(3)付款辦法:廠商完成每批交貨,並經本機關驗收合格後,付清當批貨款。
(4)規格及材質:
1.每包40±1㎏,牛皮紙袋雙層包裝。
2.常溫容易攤鋪,鋪設後能保持穩定性。
3.瀝青含油量5%以上。
(5)試驗頻率及項目:每批(700包)進料應檢附當批材料之材料實驗報告書乙式參份(試驗單位需具TAF認證),試驗項目需包含【瀝青含油量】,後續擴充部分應比照辦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文件費,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地點於本所二樓簡報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自合約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為止。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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