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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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剩餘款內依契約單價辦理以一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7,000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三十日曆天內。(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資格摘要
凡領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具有與採購項目相關能力之廠商)、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及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者。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購,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規格型號、數量:詳安裝規範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圖說工本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簡報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契約金額10%計算(千元以下不計)。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7日內,攜帶與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得以扣除履約期限。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本案不接受大陸地區產品。
※投標廠商於投標前需至污水廠會同本所人員現場查看,以符實際需求。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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