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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自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以預算額度內原契約單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2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廠商資格摘要
凡現仍營業中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並檢附1.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2.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4.當(105)年度會員證明。5.承攬工程手冊【須有獎懲紀錄等】影本。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購,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處所: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300元】向本所發包單位購領,逾期無效。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後不論投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該標案停辦廠商得於公告日3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請求退還文件費,逾期不予受理。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簡報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與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5.採購案件為公告金額以下,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代之,但以該廠商未參與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為限。
※本案工程款係為上級補助,俟補助款到所後,15日內結付工程款。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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