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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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或達預算金額用罄為止,依先達到者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公所2樓行政室(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付款方式
請於本公所行政室領取新臺幣300元之繳納聯單至農會(公庫)繳納後,持收據領取招標文件1份。
開標地點
本公所地下1樓開標室(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所2樓收文處(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須有中華民國景觀樹木修剪技術合格證、園藝技術士或造園技術士等證照。
(2)餘詳如投標須知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附加說明
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廠商應附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或廠商可列印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3.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5.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路公所,電話:(05)265-2003。
【其他】:
※廠商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抬頭請註明:「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規定,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4年3月27日修正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故請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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