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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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7,955,122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公所2樓行政室(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付款方式
請於本公所行政室領取新臺幣300元之繳納聯單至農會(公庫)繳納後,持收據領取招標文件1份。
開標地點
本公所地下1樓開標室(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所2樓收文處(622嘉義縣大林鎮中興路2段239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餘詳如投標須知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特定資格已納入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1.更正授權書標案名稱。
2.本案其餘內容無修正,變更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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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餘詳如投標須知及附件。
2.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投標文件以郵遞時,請自行估計時間,應於截止收件期間內寄達本所。
4.如對該標案估價單項目及內容有所問題時,請電洽建設課,電話:(05)265-3211分機208。
【其他】:
※廠商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抬頭請註明:「嘉義縣大林鎮公所」。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號令規定,為應電子採購作業辦法114年3月27日修正第6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電子領標之廠商,於電子或紙本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故請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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