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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與訂約商辦理後續
擴充之權利。
2.擴充項目: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門戶改善工程
3.擴充金額:新臺幣617萬2,967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2嘉義縣大林鎮新興街11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廠商⽇起7⽇曆天內開⼯,並於開⼯之⽇起180⽇曆天內竣⼯。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詳如資格審查表及投標須知。
三、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一、 本案前經第1次公告因重大變更重新招標、第2次公告因3家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不合格廢標在案。
二、 本次招標文件修正投標須知第77點關於電子領標憑據之規定,修正後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修正原因係本案第1次公告曾因重大變更廢標,招標文件內容已有實質變更。請投標廠商注意,本次投標時,務必重新下載本次電子領標及本案最新招標文件,並檢附本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檢附於標封內遞送。
四、 倘廠商仍檢附前次流(廢)標之電子領標憑據投標,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及本案投標須知規定,判定為不合格標,不予決標。
第一次更正公告:(1)投標須知第80點招標文件缺漏處補正。(2)補充招標文件-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法律責任及公職人員關係揭露表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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