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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大雅路2段6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至(預定)民國107年3月1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4)查復單顯示有退票記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5)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責任並願確實遵行切結書。
(六)其他文件:服務企劃書10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詳如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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