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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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4年當年度保留向廠商增購權利,總執行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金額54萬3,800元整為上限,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繼續履行契約,按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結算給付。
2、115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總執行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金額54萬3,800元整為上限,保留增購之期間115年12月31日止。
3、其餘事項詳如投標須知第62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或本局指定之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押標金繳納憑證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具有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CB01020事務機器製造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任一營業項目)
五、廠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切結書
六、正本產品型錄(請詳閱招標規範二(三))
七、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廠商得使用本局販售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投標。
2、廠商得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其他: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