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採購於底渣交付期限屆滿後,以延長12個月之交付期限或交付數量達10,000公噸之日止(以先到者為準);後續擴充採購以原契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2,599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廠商得使用本局販售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投標。
2、廠商得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履約期限
(一)底渣交付期限: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交付數量達.......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三者擇一):
(1)曾經完成焚化廠底渣再利用驗收證明文件。
(2)曾經或目前有承攬焚化廠底渣再利用契約文件。
(3)工廠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底渣篩分、破碎及篩選等設備購買、設置、運轉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該項設備之證明文件並應檢具現場設備照片。
(三)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
(四)、切結書:
1.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2.每月餘裕處理量3,000公噸以上餘裕處理量說明切結書。
3.產品種類與再利用用途切結書。
4.具有底渣篩分、破碎或篩選等設備之切結書。
(五)、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兩者二擇一):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之證明文件。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檢舉受理單位為本局政風室。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履約期限:(一)底渣交付期限:自契約生效日起至交付數量達10,000公噸之日止或交付至111年12月31日止(以先達成者為準)。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底渣交付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機關所交付之底渣完成再利用,並提送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之工作月報及年度成果報告,經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結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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