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612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祥和二路東段6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iahan00329@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為內政部補助款,實際執行預算金額俟立法院審議及本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另行辦理議價及決標,所需經費如未獲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經費如被部分刪減者,機關得調整其契約價金,本案115年度所需經費預計新臺幣376萬7,000元;後續擴充期間為116年度起所需經費預計新臺幣543萬4,000元;後續擴充部分以議價方式辦理。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4066 - 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祥和二路東段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祥和二路東段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國內大專院校需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本局委辦專案之同意書;其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應繳證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限學術或非營利機構);切結書。
3.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博士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研究助理應具備學士或助教以上資格,需檢附學、經歷證明影本。
4.價格文件-投標標單、標價清單。
5.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限電子領標者)。
附加說明
1.請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局3樓會議室)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且經本局電話通知十分鐘以內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本局需另行通知者除外。
2.電子領標請至https://web.pcc.gov.tw/pis/網站領取,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能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依本法第50條第1項不予決標。
3.若下情事,判定為無效標:(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紙本識別碼重複者,依投標日期、時間前後順序,在後者為無效。(2)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資料紙本非該次標案者為無效標。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填寫切結書,並隨標檢附之;但投標時未檢附切結書 1(投標廠商),不視為不合格標,可於廠商得標後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提出。
6.依本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7.收件截止日或開標日當日嘉義縣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代之。請廠商須自行注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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