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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16年2月底前按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在預算金額55%內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得免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或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本案之鑑驗機構、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
一、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或依法設立證明文件及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
二、須為法務部頒定之「毒品鑑驗分工表」表內所列之鑑定機關(構),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彙總名冊所列有關「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之種類、成份與定量檢驗」之鑑定機關(構)。
三、履約場所(含鑑驗及存放處所)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並於投標時檢附相關配置圖說證明。
四、公立醫院及公立鑑驗機構(廠商)得免付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資料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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