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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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於履約期間內得以預算金額20%為擴充上限,增購之各項檢驗初
步及確認檢驗費均比照原契約價金及條件,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履約期限
本契約簽約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本標案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承作本案之檢驗機構、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
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毒品檢驗機構,並領有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之醫療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毒品鑑定機關(團體)。
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並領有核可證書。
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管理署公告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
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
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
物)等項目。
四、廠商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經衛生福利
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且未經衛生福利部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
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9至47條規定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停止執行
認證檢驗業務或廢止認證資格。
五、應檢附具之證明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最近1期納稅資料。
(三)最近1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第2款至第3款之資料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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