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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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經機關認定無規格書第三點之情形,得經機關、廠商雙方同意得續約1年,各項檢驗之初步及確認檢驗費均比照原契約價金及條件,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契約金額200%為後續擴充上限、113年後續擴充上限50%、114年後續擴充上限150%;各項檢驗之初步及確認檢驗費均比照原契約價金及條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於收取檢體之翌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檢驗並通知機關領回或寄發檢驗報告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檢測委驗項目【鴉片類(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大麻】之核可證書或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最近1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補充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僅須提供任一項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
3.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二)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檢測委驗項目【鴉片類(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大麻】之核可證書或證明文件.
其他: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上班之首日)攜帶與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局訂立契約,逾期未辦理者,以放棄論處。
2.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政府電子採購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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