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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局自簽約日起至竣工日止期間,於預算金額內按原契約之單價及條件,保留增(減)購預算額度內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8頁)。
3.營造業登記證。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繳納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5.111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土木包工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4頁)。
3.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4.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繳納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5.111年度公會會員證。
前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列印隨標函檢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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