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電子郵件信箱
h2604955@m2.cypd.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原住民:
1.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2.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 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二)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8頁)。
3.營造業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
5.110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土木包工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第1頁至第14頁)。
3.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
5.110年度公會會員證。
前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列印隨標函檢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73萬1,772元,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分2階段開標;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審標、議(比)價、決標,最低標原住民廠商得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再進入第2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含原住民廠商)進行審標、議(比)價、決標,最低標廠商得優先減價1次,比減價不得逾3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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