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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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契約期滿經本局認定無嘉義縣警察局處理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採集尿液檢體委外檢驗規格書第3點各款之情形,經本局、廠商雙方同意得續約1年(暫定預算金額110萬5,000元),各項檢驗之初步及確認檢驗費均比照原契約價金。
(二)各年度內本局保有契約金額50%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
履約期限
收取檢體之翌日起10個工作天內完成檢驗並通知甲方領回或寄發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1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 衛生福利部認可具濫用藥物尿液檢驗能力【嗎啡、安非他命類、MDMA(含MDA)、大麻、K他命】之醫療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認可證書。
(五) 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合格執照或證明文件。
(六)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第1款至第4款之資料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上班之首日)攜帶與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營業登記正本,至本局訂立契約,逾期未辦理者,以放棄論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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