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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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每年採購預算金額計新台幣13萬3,200元整(10台電腦軟、硬體設備),後續增購109、110、111年之租賃權利為39萬9,600元整,採購金額總計為新台幣53萬2,800元整,另採用保留109、110、111年未來向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增購之權利。(後續增購數量金額以補助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數量金額為主,倘本項經費未經法定程序審核通過或經補助機關取消補助,即取消後續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上班時間內本府政風處或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200 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政府』,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斗六郵政第449號信箱或送達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租賃期間自完成驗收合格之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立案、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依法立案、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三、投標時檢附下列專業認證資料影本。1、電腦修護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000小時(含)以上(並經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2、微軟認證專業系統工程師 (MCSE)。並提供原製造廠型錄文件或其他可證明符合本案需求書之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陳姝妤),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10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3)本案若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比、議價。
(4)本案決標方式採單價決標,決標原則以最低標決標,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5)投標時請廠商依需求書提供型錄及相關證照。
更正事項:
1.本案原定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之一為應檢附勞委會職訓局電腦修護受訓1000小時(含)以上,因勞委會於103年2月17日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後,職訓局亦整併為技能檢定中心。在不影響租賃服務品質及專業技術提供,予以變更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資格,相關附件一併修正,修正如下:
(1)需求書:刪除第7頁第6條「投標廠商資格」第8行、9行「於投標時未檢附證明文件或檢附不完整者,即無法判定該公司是否具安裝、維護機關設備之能力,視為規格不符,投標廠商不得有異議。」及「1.勞委會職訓局電腦修護受訓1,000小時(含)以上。」變更為「1、電腦修護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000小時(含)以上(並經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2)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刪除第2頁第17條第6行至第8行「於投標時未檢附證明文件或檢附不完整者,即無法判定該公司是否具安裝、維護機關設備之能力,視為規格不符,投標廠商不得有異議。」及第8行「1.勞委會職訓局電腦修護受訓1,000小時(含)以上。」變更為「1、電腦修護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000小時(含)以上(並經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3)公告:刪除第4頁「廠商資格摘要」第6至第8行「於投標時未檢附證明文件或檢附不完整者,即無法判定該公司是否具安裝、維護機關設備之能力,視為規格不符,投標廠商不得有異議。」及第8行「1.勞委會職訓局電腦修護受訓1,000小時(含)以上。」變更為「1、電腦修護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000小時(含)以上(並經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2.另本案驗收列舉「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因採購標的物規格內容僅需與執行查察違反外籍勞工實施計畫所連結網頁相容,故刪除訂定新品標準,相關附件一併修正,修正如下:
財物採購契約:刪除第19頁第12條「驗收」第2行「且為新品」。
3.本案原定107年12月12日開標,因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延長等標期至107年12月19日上午10時開標,地點不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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