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lhga313@mail.yunlin.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上班時間內本府政風處或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含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政府』,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斗六郵政第449號信箱或送達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活動結束撤展與復原場地止,餘詳工作計畫執行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二、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依法登記民間團體組織。
四、教育或學校研究機構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依法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依法登記民間團體組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教育或學校研究機構﹕同意公函或授權書。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10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本案廠商須於產業特色美食區建置規劃攤位數650攤(其中100攤為本府自行運用攤位),並預留50個攤位空間由本府另一標案廠商建置。及須於上述區域規劃美食攤位、共食區、出入口迎賓意象拱門及整體光環境營造。包含工作執行內容-活動企劃、招商計畫、環境清潔維護暨督導計畫及食品衛生管理計畫、安全及災害應變計畫等,並辦理招商記者說明會。
八、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0元,本案屬收入性質採購。本採購預計得標廠商應給付機關權利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投標廠商承諾給付之權利金低於新台幣500萬元者視為不合格標,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更正事項:
1.因契約書第五條(一)2.「廠商應於訂約前將承諾應給付機關之權利金…」及投標須知第40點「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得標廠商訂約前,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與本案其他相關日期規定不符,故統一更正為【決標後7日內】。因此修正契約書第五條(一)2為「2.廠商應於決標後7日內將承諾應給付機關之權利金繳納至…」投標須知第40點修正為「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得標廠商於決標後7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
2.因契約書第五條(十二)「本採購案本府得保留決標,決標後…辦理議價事宜。」之規定不符法令規定,故刪除之。
3.增列工作計畫執行書第三頁圖說,加入美食區之電力分配及長寬距離比例尺說明。
其餘文件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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