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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40雲林縣斗六市鎮東路22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依法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3.依法登記民間團體組織。
4.教育或學校研究機構。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依法登記之公司或行號:(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3)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依法登記民間團體組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教育或學校研究機構﹕同意公函或授權書。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費新台幣0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採電子領標。
【其他】
一、本案於105年9月21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校2樓會議室開標,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投標廠商請派員到場備詢並了解評選時簡報順序,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於105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廠商進行評選簡報,請提早30分鐘到場。
二、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自決標日至106年2月4日(六)下午5時前完成施作及佈置,或依機關指定時間提前施作完成一部分或全部,並維護保固至106年2月21日;於106年2月5日前完成第一階段實地驗收。
2.第二階段:於106年2月8日至106年2月10日試營運期間,及燈會活動時間為106年2月11日(六)至2月19日(日)止廠商應依本案需求,指派專案負責人於現場負責協調聯繫、燈區維護與障礙排除事宜;各種障礙排除工作,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於當日或次日完成並回報大會確認。
3.第三階段:於2017台灣燈會活動結束至106年2月28日下午5時前完成移置、拆除並復原,並於活動後整理場地經機關查驗合格,於106年3月10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乙式5份(含電子光碟)。
三、餘請參照本案招標補充說明、工作需求說明書、投標須知、評選作業規定及契約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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