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06/07/14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廠商地址
811 高雄市 楠梓區 大學東路52號1樓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06/07/25 - 106/08/30 (預估)
品項名稱
1 0 6 年 度6月豪雨災後國民中小學(含幼兒園)前棟教學大樓專科教室地板搶修復建工程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1. 廠商投標前須親至現地逐項核對施工項目、數量,並確實了解設計構想;投標後均依設計單位解釋,不得異議。
2. 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1年、 防水工程由廠商保固3年,並分項(依設計監造單位分類)出具保固切結書、繳納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五之保固保証金。
3. 為有效掌握施工進度,廠商應配合機關,出席召開之工程協調會及進度管控會議,並依會議決議施作。
4. 本工程契約價金之给付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方式者,承攬廠商於投標前務須對於承攬工程之所有工程圖逐一核算並計算出工程總價後使得報價投標,得標後對於本工程契約設計圖說之工程範圍內,承攬廠商均有施作之義務,不得藉詞未列入工程數量清單上所載之數量而要求增加價金。
5. 如為工程慣例或施工之必需;請廠商自行估算,不得以未列工項而拒作或要求加價。
6. 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書應相互為用,如在設計圖載明做法及材料而未在施工規範內說明者或已在規範書內說明而未經載明於設計圖者,均應依照規定按實完成。如設計圖所註尺寸與比例若有不符之處應在施工前請示設計監造單位之指示或更正。
7. 工程於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含品管計畫)及施工進度表及施工前、中、後承包商均應按工地監工人員指示拍照,其照片需於完工報請驗收時提供業主存查。並指派具有合格營建工程品管人員辦理工程品管事宜。
8. 承攬廠商廠須逐日填寫施工日誌;並於每週送設計單位查驗核對;如當日未施工須提前一日告知監造單位。
9. 本工程不隨物價指數調整,如遇圖說未盡明細,應照相關施工規範或監工人員指示施工,承包商不得異議。
10. 工程進行中承包廠商應自行測量放樣及設定標板,經機關監工人員認可後始可施工,隱蔽部分應標明尺寸拍攝。如施工項目為多層或隱蔽時,廠商須經設計單位檢查並由廠商拍照存證;如未依規定驗收時設計單位得要求拆除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支付。
11. 本工程得標廠商應投保工程營造險,不得拒絕。施工期間未經驗收前若發生任何意外災害,其損失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12. 本工程如因承包商安全設施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對本工程之承包商有權償權。
13. 承包厰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設施標準」規定切實辦理,並應設置有關顯明標誌,以維護人員交通環境衛生之安全,倘因疏忽而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一切責任。
14. 標單所列數量僅供參考,投標廠商應自行勘察現場瞭解現況,詳自估算,不得藉詞要求任何補償。工程施工中依法若必須檢附之無輻射污染證明及氯離子檢驗均應由承造人負責辦理。
15. 本工程材料進場前需提出材料送審資料,經合格後方得進場。
16. 承包商儲備工程上使用之各項材料,除另有規定外,皆須合格新料,工程司得通知其提出各項材料之確實來源及出厰證明等。
17. 工程內所用之材料除未經CNS檢驗者,應以㊣或CNS檢驗一級品,如為澆灌管料時均需符合B管等級以上;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範施作。設計單位如對廠商所用之材料有疑慮時,得現場取樣送驗;所需費用由廠商支付。
18. 本補充說明書及工程施工項目未盡事宜,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辦理。
19. 若工程項目之數量差異出入超過10﹪之情節,投標廠商應於開標時說明清楚憑辦,否則得標後不可歸責主辦機關,並不可申請加帳。
20. 本工程補充說明書為契約附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