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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3,649,18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文科路1530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之合格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附加說明
一、廠商必須負責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各期工程查驗、請領使用執照以及協助綠建築標章取得,其行政規費憑據由機關負擔,但因承包廠商之責任而發生之各種罰款,應由承包廠商負擔。廠商應向各有關單位辦理水、電、消防及衛生下水道等竣工送電、檢查或審查之行政作業,其有申請接通外水、外電及瓦斯配管之行政規費、工程費或線路補助費由機關負擔。廠商應辦理工程空污費之申報作業,檢具空污費收據由機關覈實給付。
二、施工中如有損及鄰近房屋或挖斷工地內之水電、瓦斯管線、電信管線、電腦網路系統,概由承辦廠商負責無償修復。基地內如有水電、瓦斯、排水管線、電信管線、電腦網路系統如經機關同意遷移,其改道費用及向有關單位申請手續之規費得由機關負擔。基地開挖如遇墓葬及歷史考古遺址等問題,承商須向機關及監造單位報核並依民俗禮儀形式及相關法令處理後方可繼續動工,處理費用及向有關單位申請手續之規費由機關負擔,且工期應另計。
三、既有建築物拆除後有效殘餘價值20萬元整(拆除鋼筋、鋁門窗、鐵窗…等有價物料),請承包廠商於拆除工程後繳回給校方,此註記內容不含投標標價(總價)內。
四、拆除工程中舊有校舍木門及木窗請施工廠商儘量完整拆除後繳回給校方,並依校方指定位置存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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