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l680004003@mail.yunli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300 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肆萬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受款人抬頭為: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限時或快捷郵件寄至雲林縣四湖郵政第三十二號信箱或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所收發室並取得第三聯(廠商收執),以完成收件程序。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列有與本採購項目有關之登記或設立之合格證明文件,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 一)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40)。
(二)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30)。
( 三)電器批發業(F113020)。
(四)電器零售業(F213010)。
二、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三、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三十點規定。須具合格證件(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審查項目,須附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等)且無不良廠商紀錄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業務單位聯絡人:建設課蕭文華,聯絡電話:05-7871643。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發包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3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3)本案財物預算金額計新台幣1,349,880元整。
(4) 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投標廠商請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00分派員至本所三樓開標室,以備依法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依前述時間到場者,視同放棄。
六、請廠商於等標期限日前自行前往查看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是否有異動。
七、契約書單價編定部分由得標廠商標價與預算書發包金額之百分比依本所預算書相關內容調整。
八、得標廠商訂約後,契約書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票請向雲林縣稅務局或虎尾、北港兩分局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自行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並以縣市代號『雲林縣』開立繳款書繳納。
九、本所辦理「112年度路燈材料購置」(案號:112WU03)財物採購一
案,經欲投標廠商電話反應投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項目081型燈具備註欄未說明完備,為避免投標廠商誤解產
生後續爭議,擬補充說明(備註)投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標價清單
」。
十、本案原預訂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因本所
更正本案投標文件「財物採購投標標價標單」,故開標時間順延
至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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