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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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圖說費每份新台幣100元,以郵局匯票為限,抬頭寫明「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雲林縣元長鄉長南村仁愛街二號或寄達元長郵局第十七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為限)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需檢附: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技師執業執照。
(2)工程顧問公司(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為限)。
需檢附: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行政室陳永錫,聯絡電話:05-7882221#222。
二、招標文件可郵購或逕向本所行政室洽購,郵購方式:附A3尺寸回郵大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住址並附足回郵郵資(快遞20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郵寄至雲林縣元長鄉長南村仁愛街二號行政室收或寄達元長郵局第17號信箱,信封外並寫明採購標案名稱,另廠商應自行考量計算郵程投遞時間。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行政室,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請依行政院勞委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落實辦理,並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並建立入場查核機制。
七、本案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4,858萬6,000元整。另本委託技術服務案工程概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3,984萬520元整,服務費用概算為新台幣257萬6,564元整,(以統一比率70%概算),且採統一比率方式決標,請投標廠商務必於服務建議書中標明承攬本案所需之服務經費(元)及統一比率,但以統一比率作為議價依據。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決標方式:採統一比率方式(__%)報價、決標。【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範例:百分之肆拾陸,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各級距服務費率均乘以46%。】。
九、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比率70%。
十、決標後依決標統一比率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1)500萬元以下部分:10.5%*____%。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10%*____%。
(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8.9%*____%。
十一、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所將另行通知。
十二、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十三、本案訂約日期為決標日起10日,並於訂約日起25日內完成設計預算書圖(委託規劃工作之內容)並交付機關審查,以機關總收文日為基準,一次送預算書圖(一式十份);另乙方應於送審設計預算書圖時,併送監造計畫書審查。
十四、本案為第1次公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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