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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機關於本年度內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本採購之後續擴充,倂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3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需配合雲林縣政府「水銀路燈落日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符合投標須知第十七條規定者。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建設課 王信文,聯絡電話:05-6991524。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建設課,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建設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六、本案決標日即訂約日,決標後請儘速備貨以利後續交貨驗收。
七、本採購案經費由雲林縣政府補助,契約價金於驗收合格後,由本所循雲林縣政府規定之作業程序請領後撥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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