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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工程決算完竣後,餘詳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顧問公司(以土木或結構工程科之工程技術事項為限,並應與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相符。)、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景觀專業服務。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1、工程顧問公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2、技師事務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3、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證書、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4、景觀專業服務業: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除上開應附證明文件外,仍另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等,供本所審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收發室,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75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建設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3)公開取得企劃書者,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審時間及地點本所將另行通知。
六、本案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7,800,000元整。另本委託技術服務案預估之工程建造費用為新台幣6,536,052元整,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上限如下:(一)500萬元以下部分:監造4.6%。(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監造4.4%。
七、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297,586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上限值統一打拾點零折訂定。
八、投標廠商標價類別:採統一折扣方式報價( 點 折 )。
【範例:肆點陸折,即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上限均乘以46%】
九、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折扣值拾點零折,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十、決標後依決標折扣數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十一、投標廠商須於企劃書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之統一折扣值,以供甲方簽請首長訂定底價,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統一折扣值,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統一折扣值並據以辦理議價手續。
十二、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四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本案為第4次招標且資料延用第1次招標文件,依前項規定得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十三、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五)六九六七一三○ 廉政信箱:崙背郵政第三號信箱、傳真:(○五)六九六八一九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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