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s66@mail.cihton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以郵政匯票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莿桐鄉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莿桐郵政第1號信箱或送達本所財行課室簽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技術顧問公司。
二、技師事務所。
三、景觀設計業。
四、建築師事務所。
五、其他與景觀、建築、都市設計、環境規劃等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
六、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上班時間請持郵局匯票向本所財行課開立收據憑據領取招標文件 。
2.領標地點:本所財行課
3.電子領標。
4.郵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以郵政匯票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莿桐鄉公所』。
【其他】
1.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2.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郵購信封上請註
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7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3.招標文件及位置圖由本所工務課提供,請於公告期間辦公時間內洽領並公
開陳列提供免費閱覽。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6.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
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
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
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酬金以底價總額(扣除包商管理費、利稅、保險費)計算報酬率百分之比,若廠商報價格式未符合規定時,即由本所逕予換算報價。
9. 本案工程總經費為新台幣10,000,000元整。另本委託技術服務案預估之工程建造費用為新台幣7,445,000元整。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照費用百分比法,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上限如下:
(1)500萬元以下部分:規劃設計、協辦招標決標及監造10.50%。
(2)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規劃設計、協辦招標決標及監造10.00%。
10.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台幣769,500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上限值統一打拾點零折訂定。
11.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折扣值拾點零折,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12.決標後依決標折扣數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率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13.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載明或標示本案投標之統一折扣值,以供甲方簽請首長訂定底價,若僅標示服務經費未標示統一折扣值,屆時將以「服務經費」依比例換算成對應之統一折扣值並據以辦理議價手續。
14. 本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
15.本採購案於截止收件期限內若未能取得三家廠商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
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16.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
線:05-5840421及電子檢舉信箱ws59@mail.cihtong.gov.tw
17.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18.付款方法:
(1)無預付款,且不因物價漲跌而調整。
(2)設計服務費部分
協辦完成工程決標、訂約手續及開工後,撥付契約價金總額之45%。俟上級機關補助款撥入甲方公庫後再行付款。
(3)監造服務費部分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按工程結算金額核算並支付契約價金餘款,甲方向上級機關請款,俟補助款撥入甲方公庫後再行付款。
19.依內政部營建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規定,本案計畫涉及道路刨鋪之案件,刨鋪範圍請檢附道路平坦指標(如IRI或AARI)。
20.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先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或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21.本案服務建議書內需含3D實景模擬成果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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