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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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以郵政匯票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莿桐鄉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2.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上班時間請持郵局匯票向本所行政室開立收據憑據領取招標文件 。
2.領標地點:本所行政室
3.電子領標。
4.郵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以郵政匯票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莿桐鄉公所』。
【其他】
1.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2.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行政室,郵購信封上請註
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7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3.招標文件及位置圖由本所工務課提供,請於公告期間辦公時間內洽領並公
開陳列提供免費閱覽。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6.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
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
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
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條、第53
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
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案工程總預算費用為新台幣4,234,000元整,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照費用百分比法
: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9.3%。服務費用以服務費率百分比(扣除包商管理費、利稅、保險
費)100%計算為新台幣296,109元整,請投標廠商務必於企劃書及報價單中標明承攬本案
所需之服務費用以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作為議價之依據(本預算金額以建築物工程技術
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各級距費率上限合計百分比之統一折扣值拾點零折計算,廠商標價超
過拾點零折,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D):
500萬以下--9.3%
500-1000萬--8.7%
1000萬-5000萬--7.6%
5000萬-1億--6.4%
9.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勞務酬金以底價總額(扣除包商管理費、利稅、保險費)計算報酬率
百分之比,若廠商報價格式未符合規定時,即由本所逕予換算報價。
10.公開取得計畫書者,開標時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即進
行評審作業,另擇期辦理議價程序。
11.本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採公開徵求廠商提供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本次公
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畫書,擬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就提供企劃書之廠
商改採限制性招標。
12.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
線:05-5840421及電子檢舉信箱ws59@mail.cihtong.gov.tw
1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
無退票紀錄證明。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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