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28@mail.hsilo.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需後續擴充,履約期限內以預算發包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結餘款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200 元整,親購者請向本所發包中心開立繳款書至鎮公庫(雲林縣西螺鎮農會)繳款後憑據領取; 郵購者以郵政匯票為限,受款人請填寫「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西螺郵政第26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所發包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經政府核准登記合法之葬儀業(如禮儀公司、葬儀社等),得以承攬本案墳墓遷葬相關行業者(包括葬儀包辦、造墓、撿骨等項目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 業務單位聯絡人:殯葬宗教管理所 廖素蘭,聯絡電話:05-5863203 轉902 。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行政室(發包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8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請參閱本採購投標須知及評選作業規定。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所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係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一、 按經濟部90年11月28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二六0六二-一號函:關於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在案,其中有關公司法第六條原條文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不得成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之再修正條文則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有關公告實施前核發之公司執照應於下次辦理變更登記時繳回。
二、 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 請廠商於投標時,不要以「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免不合格。
四、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五、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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