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otline@mail.huw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含圖說費),電子領標免費。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8,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虎尾郵政15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服務台(收發)收文受理(以登記時間為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9年04月01日0點整起,至110年11月07日12點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立案之財產保險業等,或其他得以承攬本案標的之相關行業廠商,持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非拒絕往來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公告截止期限前,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洽購。
二、電子領標。
三、郵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含圖說費),電子領標免費。
【其他】
一、本次公告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詳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三、郵購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虎尾鎮公所(虎尾鎮行政路六號),並需附足額回郵。郵購、洽購均以三份為限。
四、郵購招標文件工本費應以郵政匯票為限,匯票收件人一律填寫「雲林縣虎尾鎮公所」,並註明郵購文件標的名稱及回郵信封上收件人姓名、地址,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受理。
五、招標文件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提出,逾期本所不予受理。
七、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八、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10樓,電話:02-87897530。
九、標封上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未標示者視為不合格廠商。
十、因「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4.13停止使用,爰請廠商投標時勿再檢附。
十一、投標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本所三樓發包中心),以備依採購法第53條、第54條辦理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經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十二、得標廠商訂約後,契約書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票請向雲林縣稅務局或虎尾、北港兩分局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自行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並以縣市代號『雲林縣』開立繳款書繳納。
【附註】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
(一)檢舉電話:0800-286-586
(二)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三)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四)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五)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十樓
電話:(○二)八七八九七五四八
傳真:(○二)八七八九七五五四
行政革新檢舉專線:○八○○二三一四三七
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電話:(○五)五五二三二二八
傳真:(○五)五三七一六○八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二)二九一八八八八八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六○○○○號信箱
雲林縣調查站:
檢舉電話:(○五)五三二八八八八
檢舉信箱:斗六郵政六○○○○號信箱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檢舉電話:(○五)六三三七一一五
檢舉信箱:hw116@mail.huwei.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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