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76.49.51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6.49.51 |
| 單位名稱 | 工務課 |
| 機關地址 | 640雲林縣 斗六市 府文路38號 |
| 聯絡人 | 劉承憲 |
| 聯絡電話 | (05) 5332000 #1309 |
| 傳真號碼 | (05) 5337432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7/06/14 09:30 |
| 原公告日期 | 107/06/08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雲林縣-斗六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
|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 大部分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 投標廠商家數 | 3 |
| 廠商代碼 | 84347272 |
| 廠商名稱 | 瑞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否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代碼_2 | 54258673 |
| 廠商名稱_2 | 聚德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_2 | 是 |
| 廠商業別 | 技術顧問公司 |
| 廠商地址 | 640 雲林縣 斗六市 江厝里部子26號1樓 |
| 廠商電話 | (05) 5223725 |
| 決標金額 | 604,857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7/07/26 - 107/08/09 (預估)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3 | 42761467 |
| 廠商名稱_3 |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7年度斗六市轄區道路管線挖掘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聚德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625,714元 |
| 底價金額 | 604,857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604,857元 |
| 未得標廠商 |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636,143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
| 未得標廠商_2 | 瑞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 標價金額_2 | 604,857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7/07/17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7/07/19 |
| 契約編號 | 1070614-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604,857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6.49.51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 附加說明 | 履約各分段進度: (1)設計階段:乙方應於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工程設計預算書圖(以本所掛號收文日為依據),甲方對各項圖說及書件等審核認為有修正必要時,乙方應按甲方以書面意見提交後在7日曆天內修改完成(以本所發文、掛號收文日為依據);修改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7日曆天),並應以甲方複審核通過為準,甲方如認為其修正內容未符合要求,得不限次數退回請乙方重新修改,其退件後至乙方補正(修正)同意備查為止,其總工作日曆天數以逾期論處(以本所發文、掛號收文日為依據)。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本工程施工中若需設計變更者,乙方應負責依甲方之指示辦理變更,應自甲方發文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以本所掛號收文發文日為依據) ,提交甲方審核,甲方對各項圖說及書件等審核認為有修正必要時,乙方應按甲方以書面意見提交後在7日曆天內修改完成(以本所發文、掛號收文日為依據);修改次數以2次為限(每次7日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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