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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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114年度新台幣136萬2,000元整(依當年度核定金額為準)。辦理林內鄉中山段,筆數2,206筆(依當年度實際筆數為準)。
後續擴充項目:有關本案相關採購項目,非屬原契約新增工作範圍之費用,雙方應議定總價後計算之(需訂定底價)。
後續擴充期間:114年3月31日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專業性服務,為確保品質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營業範圍包含地籍測量項目。
二、檢具資料:
(一)內政部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測繪業登記證」。
(二)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採購單位聯絡⼈:本所第四課林維農,聯絡電話:05-5322172轉243。
⼆、投標文件以郵件寄送者請⾃⾏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1樓收發室,如逾時寄達本所,視為無效標。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
(1)本招標案⽀援電⼦領標,使⽤電⼦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再⾏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投標限、開標⽇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所將另⾏通知。
五、本案如有貪污或偷⼯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組」受理檢舉專線:05-5523228或將資訊傳真⾄05-5371608。
六、本採購⾦額中,包含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分述如下:
(1)未完成之立法程序部分之經費,114年度計新臺幣1,362,000元整。
(2)依據⾏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3年10⽉17⽇⼯程契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因前述增加之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旨案辦理年度計2年度,係屬約期間跨越年度之採購,為加速⾏政程序,本案先⾏合併辦理招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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