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ls245@yls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限保留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經本局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時,再洽其辦理後續擴充。未來本局將視預算通過立法情形,得向得標廠商增購新臺幣50萬元採購標的之權利,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期限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0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上班時間內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臺幣300元整(含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衛生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開標地點
雲林縣衛生局4樓禮堂(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雲林縣衛生局或斗六郵政第25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26日止。倘結算金額達預算金額,則契約立即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
1、廠商須通過國內外食品實驗室(如TAF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且於本案履約期限內,廠商之認證有效期須持續進行。
2、廠商為經政府合法設立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3、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須符合下方擇一資格者):
1.經政府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機構:
(1)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3.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學校同意公文或委任書。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須通過本案招標規範所訂檢驗項目六分之一以上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證明,且提供尚在本案履約期限內認證有效之合格證明文件。
(四)電子領標憑據序號: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須提供電子憑證資料。
(五)投標標價清單。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投標廠商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楊玉玄小姐,聯絡電話:05-7002115
業務單位聯絡人:楊育美;林小玲,聯絡電話:05-7001378、7001370
二、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三、(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四、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700210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41876及電子檢舉信箱yls345@ylshb.gov.tw
五、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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