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ls029@ylsh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期限保留後續擴充,原得標廠商經本局(所)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時,再洽其辦理後續擴充。未來本局將視預算通過立法情形,得向得標廠商增購新臺幣140萬元採購標的之權利,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上班時間內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臺幣300元整(含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衛生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開標地點
雲林縣衛生局2樓政風室(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雲林縣衛生局或斗六郵政第25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雲林縣衛生局行政科(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倘結算金額逾契約金額,則契約立即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
1、廠商為經政府合法設立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投標時檢附)。
5.電子領標憑據序號(電子領標之廠商須檢附)(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6.投標廠商應檢具有效期限內合法登記之下列資格證明影本:
(1)醫療或檢驗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2)衛生福利部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證書影本。【審核通過認可檢驗項目:梅毒篩檢及確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篩檢(HIV Ag/Ab Combo)、抗體免疫層析檢驗法(簡稱ICT)】。
7.廠商應提供近三年參與中華民國醫檢學會或其他公證單位辦理之外部能力試驗結果證明影本。
(1)愛滋抗體檢驗外部能力試驗,須包含 HIV Ag/Ab Combo 法、抗體免疫層析檢驗法(簡稱ICT)。
(2)梅毒檢驗外部能力試驗,須包含 RPR (或 VDRL )及 TPHA(或TPPA ) 。
附加說明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楊玉玄小姐,聯絡電話:05-7002115
業務單位聯絡人:蔡依達、鄭秀珍 ,聯絡電話:05-7001433、05-7001430
二、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三、(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四、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700210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41876及電子檢舉信箱yls345@ylshb.gov.tw
五、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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